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建设平安校园,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粤教装备函〔2013〕9号)、《华南农业大学安全管理规定》(华南农办〔2014〕81号)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各类实验场所。学校所有院系下属实验室、国家(部)重点实验室以及各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设备与设施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实验室环境安全管理以及相关规章制度与管理机制建设,教育培训与考核等方面工作。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学院(中心)、系(所)、实验室(研究室)各负其责的分级负责管理体制。校长是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建立专职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成立华南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规划和指导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校长担任主任,分管校领导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共基础课实验教学中心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研究审议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与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各学院、各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指导督查各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实验室安全专家小组,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专业技术支持工作。成员由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协助制定实验室安全规范,审定实验室安全整改方案;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与评估;协助职能部门对实验室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鉴定。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挂靠资产管理处,主任由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成员由相关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执行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决议,负责协调制定全校性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各单位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统筹和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规范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宣传、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
第八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是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的归口分管机构。
(一)各分管机构分工
保卫处:主要负责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汽油与柴油)申购环节管理以及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应急演练组织等工作。
科学技术处:主要负责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
教务处:主要负责本科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
重点实验室建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实验室安全管理。
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实验室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实验室废弃物回收和实验用剧毒、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管理。
后勤处:主要负责实验室用水用电安全管理、基础设施维护工作,以及新建或改建实验室满足建筑规范要求;负责实验室周边环境物业管理工作,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人事处:主要负责新进教职工培训的组织工作及有毒有害从业人员劳保福利管理等。
公共基础课实验教学中心:负责全校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网上培训及考试考核的组织工作。
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校团委:负责做好学生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的组织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校医院:主要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人身伤害应急医疗处置和救治工作。
(二)各分管机构主要职责
依据分工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所分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有关规章制度的落实;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对实验室的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受理所分管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公共基础课实验教学中心、测试中心、工程基础教学与训练中心、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单位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代表本单位与校长签订《华南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书》,全面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各单位应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日常工作。各单位主要职责: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专业、学科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程、技术规范和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本单位师生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警示和处置。
第十条 各实验室(研究所)负责人或科研项目组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研究所)的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按照本实验室(研究所)专业特点和实验项目性质制订及完善实验操作规程;做好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信息数据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负责。进入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均须通过相应的安全教育和考核;进入实验室后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并配合做好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学生导师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与责任;临时来访人员经许可方能进入实验室,且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内容
第十二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实验室准入制度。各单位应根据本学科及专业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和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进入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人员,须经相关职能部门或所在院系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二)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建立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相关职能部门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尤其对涉及剧毒化学品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等具有较大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管。
(三)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各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申购、运输、储存、使用、回收处理等环节的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 生物安全管理。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规范生物类实验室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并取得相应资质;加强生物类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完善生化类试剂及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加强监督检查,责任到人。
第十五条 辐射安全管理。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各单位要加强实验室废弃物管理,不得将有毒有害的实验室废液倒入下水道,不得随意掩埋、丢弃固体化学废弃物及实验动物尸体或器官。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废弃物(包括动物组织器官、尸体、移液管枪头、刀片、一次性手套等)必须进行高温高压灭菌或化学杀菌的灭活处理后,再交给有资质的机构处置,不得与生活垃圾、普通实验室废弃物混放;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设备与设施安全管理。实验室仪器设备应按固定位置放置,并根据其性能和要求,定期维护保养,及时检修,并做好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使用强电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应由使用单位专人管理,建立大型仪器使用培训制度,所有使用人员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使用;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
所有实验室均须根据危险因素配置适用的消防器材(如各类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并根据实验室的需要及专业特点配置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器、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切实做好实验室安全设施的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验室特种设备主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岗位责任、定期检查检验、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相关的培训、考核,方可取得上岗资格。操作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建立运行记录。
第十九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实验室用水用电应严格按照规范执行,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实验室应定期检查电路,发现老化等隐患要及时保修更换,新增用电容量应经相关部门审批。各实验室应定期开展实验室用水用电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应选用电热板(套)、密封电炉、水浴、蒸汽浴、油浴等作为化学实验的加热方式,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实验需要且无法用其他加热设备替代时,可向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核取得《明火电炉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使用明火及电炉时,须确定位置,定点使用,周围严禁有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电烙铁要放在不燃支架上,周围不得堆放可燃物,使用完毕应立即切断电源。
第二十条 实验室环境安全管理。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室公共走廊整洁畅通,紧急通道畅通。实验室的物品必须摆放整齐,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实验过程中严禁在实验台上放置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实验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离开实验室前,务必进行安全检查,包括切断电源、关闭水源、气源和门窗等。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范、要求等均应悬挂在实验室的醒目位置。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引导师生员工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提高师生员工自我保护和应对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减少和控制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负责安全教育工作的指导与检查,并结合新生入学教育和新进教职工职业培训,组织对新生和新进教职工开展实验室安全主题教育活动,定期组织放射性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
院(系)作为实验室安全教育主体,应根据自身特点确定安全教育学习、考核的内容和形式。要认真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安全知识的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确保实验室工作学习的所有人员熟知有关安全知识、安全事项和急救措施等。
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的实验室安全教育,研究生导师要切实加强研究生在实验过程中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监管。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验室具体安全要求,制定实验室安全教育计划,开展对本院师生员工和其他进入实验室人员的安全教育,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和报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有关职能部门定期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和危险化学品、辐射安全专项检查,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卫生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各学院须每月组织所辖实验室开展安全自查和单位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整改措施汇总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保卫处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警示、围闭或暂停使用实验室。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实验室安全监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或因管理不善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及时处置,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蔓延,并及时报告保卫处、相关职能部门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必要时向当地环保、公安、卫生等主管行政部门报告。事故所在单位应提交事故报告,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定期进行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通报表扬;对造成实验室重大安全事故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依照《华南农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华南农办〔2012〕51号)执行。